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為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情況,我廳原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下同)時提交安全生產投入發票等憑證的復印件,且復印件需在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對原件加蓋核對章后才能作為申請材料的一部分提交。為方便企業辦事,現作出調整,改為由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列出安全生產投入票據清單,并作出無虛假聲明,附上所有金額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大額發票復印件即可,不需再提供發票原件進行核對。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8月19日